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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並的法律基礎

企業合並的法律依據和程序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明: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規定: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署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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