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存在對方公司惡意利用法律漏洞達到拖欠貨款目的的風險。的確,先開單後付款的商業習慣在當今商業圈普遍存在,導致很多糾紛,訴訟時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有的債權人取得了法院的支持,有的債權人成功取得了法院的信任,達到了違約的目的。根據之前的代理經驗,這種先開票後付款的行為法律風險不小。沒有其他證據,債權人敗訴的可能性很大。稍微分析壹下就知道了。誰根據我國民法的證據制度規則主張?誰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由有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這壹規定體現在債權債務的訴訟糾紛中。債務人主張已清償貨款的,要對已支付的貨款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問題是,當債務人向法院提交債權人開具的付款發票時,法院會認為他的貨款已經支付了嗎?我們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和收取的款項。”由此可見,在我國法律中,發票有壹個本質屬性,即“支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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