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票據的主債務人是債務關系中承擔主要債務責任的人。對票據承擔主要付款責任的人。匯票的出票人在承兌前是主債務人,承兌人在承兌後是主債務人。對於本票,在任何情況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債務人。在支票被保證之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付款確認後,付款銀行成為主債務人。從債務人的債權中承擔次要債務責任的人。對匯票上的二次付款負有責任的人。如承兌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擔保人等。他們在債務關系中負有連帶清償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壹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證書的,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贖回日或者交付日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贖回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贖回的貨物。
上一篇:南京的離婚房產律師有哪些?下一篇:法治政府的內容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