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十六條持票人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行使或者保全對票據債務人的權利。票據當事人沒有營業場所的,應當以其住所為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