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齡前兒童受教育權的規定,這裏規定了國家的主要責任,由國家來保障。
學前教育是改變命運的第壹步,是每個公民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對壹個人壹生的生存發展至關重要。
學前教育直接惠及每壹個適齡兒童,服務於整個社會,是提高全民素質、推動社會進步、彰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性第壹步。
國家作為學前教育保障的實施者,應該“為幼兒提供教育”,“盡可能地幫助他們”。
第二,“對學齡前兒童的教育應當堅持兒童優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這裏明確了學前兒童受教育權的原則和主要內容。
國家堅定不移地實施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學前教育,就是要讓孩子成為利益最大化的贏家,就是要讓孩子成為享有受教育權利的最好階層。
兒童優先和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學前兒童受教育權的兩個基本原則,必須得到遵循和堅持。
第三,“尊重孩子的人格”。
“尊重兒童的人格”是具體落實學齡前兒童受教育權的前提和基礎。
尊重兒童是由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法律文書《兒童權利公約》提出的,聯合國大會於6月1989+01壹致通過。我們的孩子,從出生開始,就是壹個真正的人,就是壹個人格獨立不可侵犯的人。
要尊重孩子的個性,就要踐行平等的理念,采取非歧視的視角。所有兒童都應享有同樣的權利,不受身體和精神傷害或區別對待,不因國籍、語言、宗教、社會背景、殘疾等而有任何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