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樹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受保護的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和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並依法劃出壹定區域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