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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的開標、評標、定標由誰來組織實施?

建設工程的開標、評標、定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人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及其聘請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壹般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聘請的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本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第十七條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設工程承包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采用向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發包,不適宜招標的可以直接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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