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如果父母生前沒有立遺囑,沒有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往往會以合法的方式繼承父母的遺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占有的方式處理。此外,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沖突的遺囑,其中以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繼承順序為: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