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攤屬於無證經營,違反法律。根據性質不同,處罰也不同。通常是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根據各地政策不同,罰款也不同。情節嚴重的,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照經營:
1.未依法取得許可,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便民勞務活動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不需要許可或者登記的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2、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3、進入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4.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單據、賬冊等相關資料。
綜上所述,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法律依據: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七條
未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