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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法律分析:憲法保障公民的下列權利不受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享有不受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住房安全權,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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