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同制度和同壹制度的利弊不能簡單壹概而論,它們各有利弊。繼承制度具有物權法和身份法的雙重性質。強調繼承的財產法性質的國家采用區分制度,強調繼承的身份法性質的國家采用同壹制度。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不動產繼承的法律適用。
(3)差別制度的好處在於,由於不動產與東道國關系密切,采用差別制度可以很好地維護不動產所在地的公共利益。而且,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適用不僅有利於案件的審理,也有利於判決的執行。但采用區分制度也有壹個缺陷,即在實踐中,如果遺產分布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那麽遺產將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管轄,從而使繼承關系復雜化。
(4)同壹制度的明顯優勢是法律適用的簡便。因為根據同壹制度,無論遺產在幾個國家分配,也無論遺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繼承都只受被繼承人的屬人法管轄。但同樣的制度也有壹個缺陷,即如果死者的屬人法與財產所在地不同,就會出現壹定的困難,特別是當財產所在地的國際私法采用差別制度時,根據屬人法作出的判決在不動產所在國無法得到承認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