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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受理後中止執行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管理人接管債務財產,所有保全和執行程序中止。公司、企業申請破產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理,特別是在中止執行的相關情形的認定上。在具體案件中,公司法人應主動中止正在申請的其他程序,以避免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中止執行程序。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後,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暫緩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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