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壹表決組半數以上債權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該組總債權數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該重整計劃草案由該組通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說明重整計劃草案,回答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