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量化標準且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到行政處罰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壹條規定的行為,屬於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壹百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或倒賣土地接近上述量化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