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在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確保自貿試驗區相關改革開放措施順利實施,國務院決定在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11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城市軌道交通裝備國產化實施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和管理的通知》兩個國務院文件,以及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修訂)》、《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兩個相關規定(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上海、廣東、天津、福建、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陜西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調整情況,適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相應調整,建立適應試點要求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