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都要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領結婚證,也就是俗稱的民政局。當事人自願結婚的,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核確認,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領取結婚證。
法律客觀性: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均應*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
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