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平法上的財產利益,特別是信托和抵押人的股權贖回權;衡平抵押和負擔;契約中的動產和衡平法權益;限制條款和股權產生的土地權益的公平轉讓。
(2)股權相關財產原則,如變更原則、選擇原則、清算與註銷原則、履行原則、分配原則、財產與負擔壹體化原則、替代權原則。
二、衡平法管轄權主要有三種類型:
1,專屬管轄(專屬管轄)
2、* * * *同管轄權(並行管轄權)
3.輔助管轄權
三、普通法有許多含義:
1.在中國,通常指低於憲法的壹般法(根本法);
2.是指民法、刑法等統壹適用於全國的法律,與特別法(即只適用於特定身份、特定事項、特定時間或特定地域的人的法律)對稱。
3.在西方國家的法理學中,普通法是指12世紀左右在英國首先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並適用於全國的壹種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零壹條本法總則適用於其他有刑事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