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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貨車改成危險品運輸車有法律依據嗎?改了違法嗎?請告訴我法律法規。

未經許可、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擅自改裝車輛屬於違法行為。政策基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條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強制報廢。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作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失效的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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