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條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強制報廢。
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銷售金額的罰款,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作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塗改、註銷等失效的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