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對鑒定報告內容有異議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收到鑒定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異議,由執行法院將異議交由鑒定機構審查。評估機構復核發現評估報告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修改;評估機構認為評估報告無錯誤的,應當書面說明。執行法院收到評估機修改後的評估報告或者書面說明後,應當發送給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格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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