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是公民合法權利的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支配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的權利,受我國法律保護。任何偷窺、偷拍他人隱私場所、竊聽或傳播他人隱私的行為,都是對他人人格權的侵犯,都會對被侵權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損害。
侵犯隱私權屬於壹般侵權行為,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故意和過失無關,但過錯形式影響侵權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故意泄露他人隱私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侵權行為,屬於民法調整範圍。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侮辱他人,只有情節嚴重,才會以犯罪論處。壹般侮辱,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