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遺棄虐待家庭成員。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補償是以金錢的形式。
但無過錯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這是現實中的難點。
所以,想要獲得賠償,需要做好收集證據的準備。
此外,兒童撫養費:
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辦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在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兒童保育費壹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支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的護理費,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離婚後,支付子女撫養費主要有兩種方式:按月支付和壹次性支付。離婚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子女撫養費,如按年支付或按收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