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夫妻之間的協助義務
雖然法律沒有單獨規定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但是在民法典中明確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在生活上要互相照顧,壹方有危險,另壹方要幫忙。
妻子與丈夫約定見面殉情的行為,強化了對方自殺的意誌,可以視為“危流”的輸入者,因此有義務防止危流轉化為危害結果。如果壹方未能制止配偶的行為,且事發後未進行搶救,屬於刑法中的“不作為犯罪”,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是合適的。
第二,見面自殺案件的可能情節。
1.如果雙方都同意死亡,既然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已經死亡,就可以不追究任何壹方的責任;
2.如果按照約定,壹方先殺死另壹方後自殺未果,可以按故意殺人處理,但法院會特別考慮見面的特殊情況。
3.教唆犯殺人,被教唆者自殺,教唆者自殺未果的,也按故意殺人罪處罰;
4.雙方約定自殺的,壹方實施行為,另壹方反悔,反悔的壹方未對自殺的行為人進行制止或者救助,反悔的壹方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