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收到財產報告令後,應當向法院書面報告;
2.報告內容包括目前的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
3.財產報告令需要發回法院,必須如實填寫;
4.舉報不實的,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提交申報財產令的材料:
1.財產聲明:個人或企業的全部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銀行賬戶、投資等。,應詳細列出;
2.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房產證、銀行賬戶對賬單、投資證明文件等。
3.法律聲明:聲明所舉報財產的真實性並承諾不隱瞞任何財產;
4.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的其他輔助文件或證據材料。
綜上所述,被執行人在收到財產報告令後,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包括當前和過去壹年的財產情況,並如實填寫並發回法院。如果被執行人不如實報告,法院有權依法對其處以罰款或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