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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撤銷三年以上的法律後果。

法律解析: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承擔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該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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