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確實作為無形資產。當土地使用權變更為租賃或資產增值用途時,應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但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進行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房屋及建築物出售時,待開發時計入房屋及建築物成本;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存貨核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區別?
1,實物形態不同,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固定資產有實物形態;
2.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需要在預計使用壽命內進行系統合理的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需要攤銷,但至少在每個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固定資產按預計凈殘值後的年限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同時進行減值測試。對於符合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提取減值準備後應重新計算折舊。折舊和減值測試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