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民商事仲裁機構和仲裁規則
壹、民商事仲裁機構
(壹)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不按行政區劃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
根據《仲裁法》第11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仲裁委員會成員。
(四)有指定的仲裁員。
(2)仲裁協會
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成立仲裁協會應當向民政部申請登記。中國仲裁協會經民政部登記註冊後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組織。它指導和協調仲裁委員會的工作。
二。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仲裁管轄權;仲裁申請、答辯和反訴程序;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的審理和裁決程序;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仲裁語言、翻譯、交付、仲裁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