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改制的法律性質及其對勞動關系的影響是,企業改制前簽訂的未到期勞動合同,改制後應當繼續履行,改制企業不得以改制為借口否定原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地位將更加明確,不同的利益和需求將在勞動關系中得到體現。企業改制只是企業本身的變化,不影響現有勞動關系的效力。但是,由於企業改制給勞動關系的主體之壹——企業產權關系、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和管理方法帶來了深刻的變化,勢必給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帶來諸多影響。隨著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造和公有制的多元化,過去國有企業主體關系不清,國家是就業主體的局面得到根本改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地位將更加明確。同時,隨著勞動關系雙方主體地位和權利的進壹步明確,雙方的利益關系也將發生變化,不同的利益需求將在勞動關系中得到體現,這些利益關系的調整必然會產生大量的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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