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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建設項目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期由開工報告確定。

開工報告是由建設項目承包商申請,並經業主批準,正式開展擬建項目永久性工程建設的報告。根據國際慣例,未經業主批準的開工報告,承包商不得進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交這份報告,業主工程師仍可發出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必須開工的永久工程的開工令。

為了獲得這壹訂單,承包商必須將令工程師滿意的要素投入施工現場。在開工令規定的日期,承包商未能按照開工令開工,或只是象征性開工,將被視為違約。

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32.4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發出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實際竣工日期應為承包人將修改提交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布擴展數據開工令的前提條件是:

1.施工圖已經審核過了。

2、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批準。

3.施工圖已經過會審。

4.現場“三通壹平”及臨時設施能滿足施工需要。

5、主要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已經落實(或計劃落實)

6.已取得施工許可證。

7.工程基線和標高已經過審核。

8、其他地方性法規等。

但主要是根據業主工程師的要求,有些國際工程可能在收到預付款後才開始計算工期,而有些分包已經滿足上述條件,但由於主合同的履行沒有收到開工令,所以沒有向分包發出開工令,但這是少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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