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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不服,上訴至高院。

法律主觀性:

對於民事案件,如果對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終審判決)不服,有以下救濟途徑:1,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據此,可以向作出終審判決的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可以依法提出異議,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3、向人大信訪部門反映。對於刑事案件,只能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或者第二審法院和上壹級法院申訴。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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