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合並
新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公司,合並中涉及的原有公司均屬於被消滅公司合並。
2、吸收與合並
吸收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為壹個企業。並購後,被並購企業通過支付現金、發行股票或其他對價取得其他壹個或多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並繼續保留其法人資格,而其他壹個或多個企業在並購後失去獨立法人資格。
3.控股合並
控股合並主要是指參與合並的企業通過轉讓非現金資產、支付現金、承擔債務、發行權益性證券等交易或事項取得對其他參與企業的控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