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受到歧視。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婚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在錄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職工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不得以人員為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在未治愈或者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第三十壹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職工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在本市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