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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稅前扣除規定

法律分析:1。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當月個人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第二,企業年金繳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職務或就業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存入個人賬戶時,視同個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並計算),不扣除任何費用,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在發放時代扣代繳。企業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計稅時不得恢復到所屬月份,視同壹個月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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