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應當用於清償破產企業的債務。破產企業所擁有的破產債權能否收回,直接關系到破產企業債務的償還,那麽企業破產債權如何催收呢?該過程如下:
(1)通知相關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企業收取破產債權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限期清償債務或者向清算組交付財產。
(2)破產企業債務人異議程序。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7日內提出,由人民法院裁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接到通知後未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又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在人民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法院對執行的審查。人民法院對清算組申請執行的審查分為兩個方面。壹是形式要件的審查,即審查清算組發出的清償債務或者返還財產通知的格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債務人是否收到該通知。二是實質要件的審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債務人不提出異議或者不主動履行,法院可以根據清算組提供的證據作出裁定;另壹種情況是,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接到清算組的清算通知後,在規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異議。有效防禦。
(四)破產債權的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對破產債權的執行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這類裁定涉及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確認,因此必須寫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