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函的作用:
從確認函的功能來看,確認函的目的是確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如果債務人對債權沒有提出異議並予以確認的話。後來他以債權超過期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那麽審計結果就不能真實客觀,確認函就不能起到確認應收賬款的作用。
確認函的法律效力:
確認書作為確認企業間債權債務的審計文件,在審計實踐中被廣泛使用。通常情況下,當企業收到要求確認債權債務的確認函時,財務人員會對兩個企業之間的往來賬目進行確認。如果金額壹致,會蓋章確認。如金額不符,將予以說明並蓋章。而且鑒於確認函往往采用審計業務中常用的格式,會有類似於“僅用於對賬,不用於請求付款”的表述,財務人員通常認為沒有法律風險,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但現實中並非如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