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其返校;勸說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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