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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是給員工的福利,也是國家政策中對工傷的優厚政策。根據法律規定,單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是其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所謂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即單位應按照全體職工的實際工資繳納。如果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屬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第壹,勞動部門可以處罰單位;第二種是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降低,職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差額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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