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侮辱誹謗罪,這兩個罪名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名譽,罪名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格、名譽、尊嚴。
侮辱: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能夠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虛構事實,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觀上表現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註:侮辱罪和誹謗罪是針對特定個人的。
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公開進行的,包括可能的暴力;後者只能做到言傳身教。前者不需要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和公開散布兩種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