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預交訴訟費用;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所以,如果法院已經受理了妳的訴訟,立案了,妳向法院申請撤訴,要交壹半的訴訟費。
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
申請退出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進程。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回避,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
(3)退出必須合法。申請回避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判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人;申請撤訴不得是實體上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處分權。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規定的,裁定準許起訴,終止案件審理。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是否允許撤訴,必須通過裁定告知當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另行進行訴訟。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