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保護財產和依法納稅的義務。公共財產是國家和民族存在和發展的物質條件,是全體公民物質文化生活的基礎。公民有保護各種公共財產的義務。同時,我國憲法和法律保護各種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取得的私人收入。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強制和無償獲取財政收入的手段,也是國家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恩格斯曾經指出,自從國家出現以來,“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公民需要支付費用——稅收。”
公民應自覺積極地依法納稅。
三是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義務。公民有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國家主權完整和獨立的義務;公民有維護國家權力統壹、服從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統壹領導和管理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有維護各民族平等團結和祖國統壹的義務。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是我們事業成功的根本保證,每個公民都應忠實履行這壹義務。
四是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以及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國家安全、榮譽、利益和秘密,關系到公民利益的根本保障,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尊嚴。同時,每個公民在戰時或平時都有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的神聖職責,並以各種方式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履行這兩項義務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從根本上說是維護公民的根本和長遠利益。
第二種政治義務是我國公民在行使政治權利時應當履行的政治義務。從權利和義務的角度來看,壹個人為了獲得權利而必須堅持的義務原則是不幹涉他人,遵守法律。例如,公民在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時,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如果說壹般政治義務是壹種規定性的政治義務,那麽第二種政治義務的特征就是限制,這兩種政治義務的相同特征就具有國家的法律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