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壹,
老陳有壹套200多平米的房子處於空置狀態,於是找到了買家老王。當時雙方約定房價90萬,簽訂了買賣合同。但為了避稅,雙方簽訂了房價70萬的合同。交付房款時雙方產生分歧,老陳將老王告上法庭。
老陳認為90萬合同上寫著“本協議之前簽訂的買賣協議無效,以本協議為準。”所以房款是90萬。但是,老王並不認可。他認為,雙方向房產部門申報的價格是70萬,已經辦理過戶。雙方確認的房價是70萬。老陳還舉證說,老王為了避稅,提出要報低價交易。
最終,法院認為,70萬的合同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老王應當按照90萬的合同支付老陳。
雖然本案中陳先生的說法獲得了法院的支持,但也要看到簽訂陰陽合同所隱藏的風險。如果陳先生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這70萬的合同不是他的真實意願,他豈不是要面臨巨大的財產損失?
案例二,
王先生想通過中介賣掉壹套二手房。與買方張談好價格後,在稅費問題上產生分歧。通過中介,雙方最終簽訂了654.38+0.42萬元的女性合同和654.38+0萬元的男性合同。所有手續辦妥後,張某仍有32萬元未支付,王先生多次催促無果。王先生認為654.38+0.42萬元的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而張主張按照654.38+0萬元的合同履行責任。
因為男性合同已經登記備案,證明力往往高於女性合同。如果在本案中,先生拿不出相關證據證明654.38+0.42萬元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他只能放棄對多付房款的主張。
從第二種情況可以看出,陰陽合同對賣方來說風險很大。除了經濟損失,還有哪些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稅收征管法》、《刑法》等法律規定,買賣雙方在合同中低房價以少繳稅,或者高價貸款的,壹經查出,將受到處罰。不僅要追繳稅款,還要處以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
此外,簽訂“陰陽合同”的雙方也有可能被有關部門記入個人征信系統,留下信用汙點。
因此,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遵循市場交易規則,不應為了“蠅頭小利”而承擔更大的風險。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2。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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