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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警處理交通肇事罪。

法律分析:1。交警到達現場後,首先要疏散事故現場,在對現場拍照、固定證據後,恢復交通。2、離開現場後,交通警察根據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的意見,認定事故責任,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由當事人簽字。3.當事人* * *要求調解的,交通警察當場進行調解,並將調解結果記錄在簡易程序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字後送達。4.當事人有這三種情況時不適用調解:(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5.當當事人有上述情形時,交警會在簡易程序確認書上予以記錄,將確認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和標準的規定,對現場進行拍照,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制作現場勘查筆錄。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並立即向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壹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參加現場勘驗、檢查。現場圖和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交通警察、當事人和參加勘查的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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