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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口糧田最新政策

壹.收集條例

1.征用口糧田的壹般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房屋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並為失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

2.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3.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口糧領域

按照農業戶口村民的平均人口,村委會會陪同到個別田地。最初,農業稅是為公糧支付的。現在國家和補貼完全免除,村委會還可以多預留壹些土地承包,包括旱地和水澆地。

第三,口糧田歸誰所有?

農村口糧田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征用口糧田時,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而不是使用者,屬於集體而不是農民個人;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農民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法》第八條,城市地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指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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