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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法院公告服務是什麽意思?

法院公告送達是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通過公告方式將訴訟文書的相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壹種特殊方式。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公告。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載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逾期不到庭的地點、時間和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判決由第壹審法院作出,還應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公告後60日,視為送達。人民法院應當在卷宗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受送達人的,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人民法院公告費由誰承擔?

公告費可以由原告預交,費用承擔問題可以在裁判文書中說明。或者,在執行階段,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公告費同時執行。公告費屬於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公告費是指通過報紙公告向對方送達傳票或判決書的社會費用。在民事訴訟中,向法院交納的公告費屬於訴訟費,應由原告預交,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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