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受送達人的,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人民法院公告費由誰承擔?
公告費可以由原告預交,費用承擔問題可以在裁判文書中說明。或者,在執行階段,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公告費同時執行。公告費屬於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公告費是指通過報紙公告向對方送達傳票或判決書的社會費用。在民事訴訟中,向法院交納的公告費屬於訴訟費,應由原告預交,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