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壹、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條件:

1.股東和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3.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要求;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6.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設立保險經紀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且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註意事項: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向企業投資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2.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征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3.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保險經紀人”字樣,名稱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全體股東和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 * *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

5.中國保監會收到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對設立申請進行談話,詢問和了解擬設公司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規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相關事項。

6.保險經紀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期。

7.保險經紀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壹)大專以上學歷;(二)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三)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壹)項限制。

8.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批準,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9.保險經紀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

10,保險經紀機構可以從事下列保險經紀業務:

(壹)為被保險人制定保險計劃,選擇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二)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索賠;(三)再保險經紀業務;(四)為客戶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五)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保險經紀公司設立流程:

1.租用辦公地址;

2.準備公司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註冊地址、股東簽名蓋章開始名稱驗證;

3.名字下來後,開始確認公司股東比例和高管信息,準備好所有相關材料,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4.業務許可證發放後,準備並提交保險經紀許可證申請材料。

四。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報價:

1,全包價(含咨詢服務、公關、跑腿、備料、高管)200萬;

2.咨詢服務及公關費用90萬,不包括跑腿、材料準備、高管拜訪等費用;

3.咨詢服務費45萬,不含公關、跑腿、材料準備、高管掛靠費。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 上一篇:如果起訴贏了,誰來支付起訴費?
  • 下一篇:如何理解精準扶貧,建立健全留守兒童、婦女、老人關愛服務體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