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的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擴展數據:
自訴案件程序
自訴時,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自訴壹般采用書面形式,即應提出刑事自訴,並提交法院。但是,如果自訴人寫自訴書確實有困難,可以口頭告知,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制作書面告知,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書或者起訴狀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自訴人、被告人、檢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學歷、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
(三)具體的權利要求;
(四)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時間;
(五)證人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和來源。被告人超過三人的,自訴人在告知時應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自訴書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自訴人或者提起人。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但是,自訴人提出新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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