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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交通部門確認責任後,保險公司賠償後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在下列情況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出租車營運牌照是國家對出租車營運發放的有效信息,出租車營運權是出租車根據國家限制合法取得的,並不代表妳想拿回來就能拿回來。如果國家有新政策,也會考慮之前遺留的問題,給予優惠政策。我國經營權概念的提出是為了解決國家與國有公司之間的產權關系和法律關系。政府特許經營是兩權下放中經營權內容的擴展,因為它包括了下放國家所有權的經營權和壹些特定行業的經營權。出租車特許經營權與上述兩個概念在立法層面上有很大區別。至少在憲法規定上,並不意味著出租車經營權屬於國家。所以出租車特許經營權不應該是政府的特權情人,本質上和通常的特許經營權是壹樣的。但基於稅收管理和行業管理,經營者需要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出租車經營權的取得方式涉及政府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原因導致智能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智能車屬於智能車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智能車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智能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智能車主在損害發生時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因交通事故造成smart汽車損害,smart汽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限制,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智能車存在缺陷,並且該缺陷是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智能汽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智能汽車的;

(四)其他智能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認定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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