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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可以作為證據嗎?因為他們不接電話不見面?

可以提交短信作為證據,但應當證明手機短信提供的生成、存儲、傳輸數據電文的方法的可靠性;維護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通過考察用於識別發送者的方法的可靠性,可以確定作為證據的手機短信的真實性。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錄音錄像資料、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但數據電文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應當有其他書面證據支持。

電子簽名法的核心內容是賦予數據電文、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相應的法律地位。數據電文的概念非常廣泛,基本上涵蓋了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件、記錄、單據和合同。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信息時代所有電子信息的基本形態。在《電子簽名法》出臺實施之前,我們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缺乏最基本的規定,比如數據電文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是否可以作為原件,在什麽情況下具有什麽樣的證據效力等,這對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非常不利。甚至可以說,由於缺乏對數據電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規定,我們所構建的信息社會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八條規定,作為證據審查數據電文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存儲或者傳輸數據電文的方法的可靠性;維護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於識別發送者的方法的可靠性。”也就是說,審查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的真實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系統的操作者、操作程序、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如考察傳輸數據電文的系統是否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被非法入侵和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能否有效識別發送方等。

本案中,對於主要證據——手機短信,法官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及相關規定審查了證據的真實性,在確定信息來源、發送時間、傳輸系統基本可靠、文件內容基本完整的情況下,認定這些手機短信的證據力,沒有相反證據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我們認為適用法律適當準確,判斷方法科學合理,符合《電子簽名法》的要求。

在電子簽名法出臺之前,可以說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主要集中在電子郵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規定,上海高院也出臺了相關解釋,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這種情況得到了根本改變。據相關報道,此案是我國電子簽名法實施後,法院依據電子簽名法判決的首例案件,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電子簽名法真正開始進入司法程序,數據電文、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保障。通過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基本上所有與信息化相關的活動在法律層面都有了自己相應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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