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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實施前的案件如何適用?

社會對犯罪認知的改變,會影響到修改後的刑法對壹些犯規行為的處罰,尤其是新法會對壹些嚴重犯罪加大處罰力度,對公民造成不良影響,這似乎在壹定意義上有背離正義的嫌疑。那麽,新刑訴法實施前的案件如何適用?壹、新刑訴法實施前的案件如何適用?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由此必然衍生出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我國刑法原則上否認刑法的溯及力。但是,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出發,對於舊法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重,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的行為,刑法的溯及力得到例外承認。總之,我國刑法的溯及力采取的是寬嚴相濟的原則。我國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當時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根據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5438年6月+10月1日至1997年6月65438+10月1日新刑法實施期間發生的行為,應當按照下列不同情況處理:1。當時的法律沒有這種情況,不能以修改後的刑法規定是犯罪為由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當時法律認為是犯罪,修改後的刑法沒有。只要這種行為還沒有經過審判或者判決還沒有確定,就應該適用修改後的刑法,即修改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3.如果當時的法律和修改後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按照修改後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改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但如果修改後的刑法處罰較輕,則應適用修改後的刑法,即修改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這裏的處罰相對較輕。根據1997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刑罰,即法定刑,比刑法修改前減輕。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較輕;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意味著法定最低刑較輕。引用的司法解釋第二條也規定,刑法規定的犯罪只有壹個法定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刑法規定的壹個犯罪有兩個以上法定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或者法定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綜上所述,刑法修改後犯罪的,不能按照較重的刑法規定處罰。不溯及既往,需要選擇較輕的量刑標準,以達到公平對待罪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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