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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時限過後提交證據的法律規定

舉證時限過後提交證據的法律規定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規定舉證期限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當事人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該申請不予準許。

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律規定如下: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時,可以提交證據的副本或者復制件,但在交換證據、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的原件或者原件進行質證;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境內形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證明程序;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材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文;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並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名稱、份數、頁數、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照當事人人數提交證據材料副本。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法院會根據提交的材料進行審理,並做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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