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是作為公訴人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起訴書是壹份印刷文件。除了第壹部分,主要有三個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壹般是起訴書的主體。
訴狀主要分為頭、體、尾三部分,外加壹個附件。
1,表頭。包括標題、當事人(包括代理人和代表人)的身份、案由等。標題應註明案件性質和文件名稱,如“刑事申訴”、“民事申訴”或“行政申訴”。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書寫時,應當按照先原告後被告的順序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如果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寫明單位全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案由應註明案名,如離婚、繼承、損害賠償等。
2、正文。包括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應寫明請求法院解決民事、刑事或行政權益糾紛的具體事項,如要求與被告離婚、賠償損失、履行合同等。事實和理由首先要陳述侵權或犯罪的事實和雙方爭執的具體內容,明確陳述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手段、情節經過、造成的後果和危害、各自的責任、實質性區別。然後,要根據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因。具體的寫法可以分為兩部分:先寫事實,再寫原因。也可以分兩部分,看情況而定。
3.尾巴。在正文下方單獨寫壹行註明送達機關,然後在右下方簽名或蓋章,註明具體年、月、日。如果是律師或其他人,要寫明作者的姓名和工作單位。
4.附錄。應當寫明起訴狀的份數、證據的種類、名稱和數量、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